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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处科级干部日常管理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1-03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处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推进学院处科级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讲政治、敢担当、改作风”专题教育及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科级干部日常管理工作围绕学院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服务于学院中心工作,突出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二章政治纪律  

第三条处科级干部应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实履行立德树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使命,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做到“四个服从”。严格执行和遵守《党章》,接受党的纪律刚性约束,不越国家法律红线,遵循党的工作惯例和工作程序,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四条处科级干部日常工作中因公、因私不能到岗,实行请销假制度。

(一)科级干部请假的,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    

(二)副处级干部请假2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3个工作日(含)以上或出省的,应提前填写《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处级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送组织部门备案。    

(三)正处级干部请假2个工作日以内的,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请假3个工作日(含)以上或出省的,应提前填写《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处级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学院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送组织部门备案。    

(四)学院教学科研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党群和行政管理部门正副职一般不得同时离校外出。    

(五)学院领导按照《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关于严格执行和落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纪律制度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五条处科级干部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赴国内外高校访学进修等,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送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学院召开会议等实行签到考勤制度,应参会的处科级干部一般不准请假。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必须在会前向主办会议部门或院领导请假。

第四章出入境管理  

第七条处级干部应将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登记备案,并将证件交至组织部门集中统一保管,不得私自保存。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八条处级干部申领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时,需填写《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门报告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处级干部换发、补办和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应按照学院规定程序办理领用手续后领出证件使用,使用后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组织部门保管。

第十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报告制度。处级干部在工作期间、国家法定假日、寒暑假期间因私出国(境)的,应提前填写《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及人员会签、报院党委书记批准后,方可到党委组织部办理证件领用手续,然后外出。

第十一条处级干部如有不按规定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将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和因公出国(境),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第十三条处级干部要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每年认真如实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当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要求,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向组织部门报告。

第六章廉洁自律规范  

第十四条处科级干部应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觉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带头抵制“四风”,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处科级干部应该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第十六条处科级干部操办本人、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活动,要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规定,认真落实书面申报制度。

(一)婚礼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学院纪检监察处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丧事在第一时间向纪检监察处口头或电话报告。    

(二)申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等,并作出廉政承诺。    

(三)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处报告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处级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