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中层干部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够团结创新的干部选拔聘任到中层领导岗位,促进我院各项建设和改革事业快速稳定的发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处级中层干部的任用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推进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富有活力、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学院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
二、聘任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 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三)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 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 按需定岗,以岗聘人原则;
(七) 人尽其才,优化结构原则;
(八) 依法办事原则。
三、聘任范围
除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选任制或委任制以及财政厅党组任命的干部以外的中层领导岗位上的处级干部均属聘任范围。
四、聘任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够用科学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能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学院党政的决定与本部门、本科室实际情况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有较强的事业心的责任感,有实际工作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专业知识。
4、能够坚持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5、能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
(一)担任处级中层干部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政治立场坚定,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改革意识强,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艰苦创业,实绩突出;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院党委的决定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能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
6、能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监督,能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7、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作风民主,全局观念强,善于团结同志,能同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担任处级中层干部应具备的资格
1、逐级提拔为处级中层干部应具备的资格是:
(1)被确定为处级中层后备干部;
(2)初次担任处级中层干部职务的,博士学历者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硕士学历者应具有五年以上、本科学历者应具有八年以上工龄和基层工作经历。担任教学系、部领导职务的还应同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由副处级提拔为正处级的,一般应当在副处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级提拔为副处级的,一般应当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处级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越级提拔。越级提拔为处级中层干部应具备的资格是:
(1)被确定为处级中层后备干部;
(2) 在副科级岗位上任职并主持工作满三年;
(3)在党政管理或教学等岗位上工作成绩突出,近五
年年度工作考核中,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优秀等次(学院及以上级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党务工作者)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含硕士学位);
(4)教学岗位的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越级提拔处级中层干部要报经财政厅党组批准。
3、提拔处级中层干部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和资格以外,还应具备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及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聘任程序
(一) 公布聘任职位、职责要求、任职资格及条件;
(二) 通过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等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选拔程序确定拟考察的人选;
(三) 将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结果提交党委会进行酝酿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四)由组织处在一定范围内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报告。同时,由纪检部门对考察对象作出廉政鉴定;
(五)根据考察结果拟定聘任初步意见,提交党委会研究确定,然后报财政厅党组批准;
(六)将确定的拟聘任对象在全院进行公示;
(七)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不影响任职的进行正式聘任。
六、聘期和待遇
聘任的处级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
(一) 处级中层干部聘期为二年(一届),可以连任。
(二) 受聘的处级中层干部在任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1、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级别的工资及有关待遇;
2、按照学院规定,享受相应级别的院内津贴及其它待遇(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享受该职位正职待遇)。
七、落聘、解聘、辞聘
(一) 落聘
处级中层领导干部任满一届后在第二届聘任中落聘的,其落聘后仍享受原职务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及其它待遇按原职务下一级职务等级标准执行。
(二) 解聘
受聘的处级中层领导干部在聘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通过一定程序解聘。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失职、渎职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较
严重责任事故的;
3、党风廉政方面出现问题,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
查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因其他原因不宜再继续受聘的。
处级中层领导干部因上述原因解聘后,除被追究刑事责
任者外,统一执行提拔使用以前的相应待遇标准。
(三)辞聘
受聘的处级中层领导干部在聘期内原则上不得辞聘。若有特殊原
因确需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党委组织处递交辞聘申请,党委从收到辞聘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经同意后方可辞去所任职务,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于擅自离职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辞聘人员一律执行提拔前的相应待遇标准。
八、纪律与监督
选拔聘任处级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院党委成员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学院领导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以及法律规定的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跑官要官,行贿受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十一)院党委讨论干部问题时,凡涉及院党委成员个人或子女亲属时,本人要主动回避。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十二)违反本办法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十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十四)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 院党委、纪委及组织处对干部选拔聘任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选拔聘任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十六)建立学院纪检委、组织处、审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聘任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处召集。
九、其他
(一) 受聘干部被正式聘任后,由学院向受聘者颁发聘
任书,受聘者与学院签订岗位任期目标责任书。受聘者在任期内要认真履行任期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努力完成目标任务。
(二) 受聘的处级中层干部的管理、考核、监督和教育培训工
作按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处级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实施。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作废。本办法由院党委组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