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促进我院的改革与发展,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在我院全面贯彻落实,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干部管理工作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公开、公正、平等、透明原则;
(三)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办事的原则。
二、干部管理权限
处级中层干部由院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处作为党委负责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院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处级干部的考核及管理工作。
三、干部的教育、培养与日常管理
(一)干部的教育、培养
1、建立处级中层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
2、党委业余党校定期开设干部培训班,组织干部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理论,拓宽视野;学习当代政治、经济、科技和法律,提高广大干部的组织能力与管理水平;
3、选送优秀的中青年处级领导干部参加部、省以及财政厅组织的培训教育;
4、鼓励中青年处级干部在职进修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
5、设立干部培训专项经费,保证把干部教育与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干部的日常管理
对干部的日常管理是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常性做好干部在岗情况的抽查和考勤工作。对干部的抽查考勤工作在分管院领导的统一组织下,由院办,组织处、人事处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干部的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利用有效形式对不在岗的干部进行教育和纠正。如实记录抽查结果,抽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不定期地检查岗位工作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在对干部的管理中,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干部岗位轮换,加强干部交流。干部岗位轮换交流在系(部、室)与系(部、室)之间、系(部、室)与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进行;
4、日常考核管理工作中,对个别干部由于工作失误、表现失常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不再适合担任此一职务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建议院党委及时采取让其引咎辞职、责令其辞职或降职使用等方式,做出处理决定。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使用分别适用的条件是:
(1)引咎辞职。干部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责令辞职。党委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本人辞去领导职务;
(3)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现职务的干部被诫勉一次后,仍无明显改进者,应当降职使用。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后的相应待遇按提拔使用以前的标准执行。降职后的待遇按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群众认同,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作为中层后备干部按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处级中层干部聘任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聘任。
5、在干部的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对其进行廉政教育,建立处级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制度。
处级中层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党委指派有关人员出面进行谈话或诫勉:
(1)党风廉政方面存在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但尚不足以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立案的;
(2)工作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够,违反党的纪律闹不团结的;
(3)工作中造成失误,但尚不够降职或免职条件的;
(4)任期内被院党委认定或被群众公认工作不力,主动性、创造性不强的。
干部被诫勉一次后,仍无明显改进者,依据情况降职使用或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四、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工作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客观公正原则
3、注重实绩原则
4、群众公认原则
(二)考核的组织领导
处级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原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成员和组织处、纪检委、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成员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组织处。
(三)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制定处级中层领导干部考核方案;
2、设定处级中层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
3、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
4、提出考核的初步结果及奖惩意见;
5、受理并处理考核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考核方式
对处级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平时考核由党委组织处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开展调研、参与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方式了解被考核人的有关情况。
定期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分别在年终和任期届满时进行。
定期考核采取相同的考核方式、考核程序及考核等次划分。届满所在年度的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一并进行。
定期考核采取个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领导评价、个别谈话、会议审定等方式,对被考核人本年度或任期内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详实地考核。
(五)考核内容
对处级干部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1、政治思想素质(德)
(1)参加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的出勤情况及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组织本总支、支部、部门教职工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情况;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个人思想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运用新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本部门实际问题的情况;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维护班子团结的情况;
(4)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密切联系群众,自觉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情况;
(5)顾全大局,与各部门之间密切协作的情况。
2、组织领导能力(能)
(1)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2)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参政议政的能力;
(3)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知人善用的能力;
(4)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5)发动群众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
3、工作作风(勤)
(1)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2)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3)勇于改革,敢于负责,严格管理,爱岗敬业的情况;
(4)遵守学院劳动纪律,按时出勤的情况。
4、工作实绩(绩)
(1)单位(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3)任期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取得的效益;
(4)创造性开展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5)完成学院党委、学院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情况。
5、廉洁自律(廉)
(1)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2)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财经纪律和学院财经制度的情况;
(3)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六)考核程序
对处级中层领导干部考核一般采用个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组织鉴定、征求主管领导意见等方式进行。
个人述职述廉在本人所在处室(系部)范围内进行,接受本部门的民主评议。
民主测评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在全院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的综合得分由群众打分、各处室(系部)正处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中层干部打分、院党委成员打分三者加权。所占权重分别为:群众打分占30%,正处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中层干部打分占30%,院党委成员打分占40%。
考核领导小组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进一步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谈话范围和对象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院领导应对自己所分管部门的处级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院领导的意见作为考核结果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考核领导小组在听取个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院领导评价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考核等次,写出考核鉴定,提交院党委会审定。
(七)考核结果评定与奖惩
1、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考核对象的13%。民主测评综合得分是评定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各等次民主测评综合得分分别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76—89分;基本称职60—75分;不称职60分以下。
考核中,对处室(系部)党政一把手的考核要与本处室(系部)考核结果挂钩。一般情况下,本人所在处室(系部)被评为院级以上(含院级)先进单位,且本人在年度考核中名列前三分之一名次的,其考核结果定为优秀等次。
2、奖惩
干部考核的结果向群众公布,作为干部职务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
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发给相应数量的岗位津贴。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将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组织处会同有关处室确定。
对于考核结果虽为基本称职等次,但名次列后三位的,党委派人与其进行提醒谈话,限期改进,也可以对其职位作出调整。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后三位的,视情况对其作出降职、责令辞职或作免职处理。
(八)考核纪律与监督
1、考核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2、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组成员和考核小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结果负责;
3、考核小组成员和被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2)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3)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4)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5)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6)不准设置障碍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7)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4、对于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人员,根据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组织处、纪检委、工会对干部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对于处级中层干部的检举、申诉由党委受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处级中层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院党委组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