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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5-1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生机和活力,落实省委追赶超越要求,推动我院“两个一流”建设,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教工委关于《陕西省省属高校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三项机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动力不足和外压力不够的问题,让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奖、获重用,让勇担当、敢创新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让不适应、不作为的干部受惩戒、让位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鼓励激励

第四条以干部年度考核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平时考核和综合研判结果以及所获表彰奖励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的原则,褒奖重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给予干部鼓励激励。

第五条鼓励激励主要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任用。

第六条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处室、系部,确定为优秀等次,以院党委、行政名义发文予以表彰。  

(二)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对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干部,确定为优秀等次,以院党委名义发文予以表彰。  

(三)荣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且不占其所在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第七条考核奖励方面:

(一)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处室、系部,颁发荣誉奖牌,并按部门人数人均1000元的额度给予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受表彰单位自行制定。  

(二)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000元奖励。对连续三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颁发奖章,并给予2000元奖励。  

第八条选拔任用方面:

(一)拟选拔使用或交流重用的领导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等次,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干部提拔使用时优先考虑。符合后备干部人选条件的,经院党委研究后,可优先推荐列入上一职级后备干部培养范围。  

(三)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干部,在干部提  

拔使用时优先考虑。符合后备干部人选条件的,经院党委研究后,可优先推荐列入上一职级后备干部培养范围。  

(四)荣获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五)在处理学院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第三章容错纠错

第九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全院处科级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于公心、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十一条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

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  

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十二条坚持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进行合理容错。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的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部门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推进学院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动学院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在服务师生、依规管理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五)因上级政策调整或学校党政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六)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七)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  

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八)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四条容错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学院相关部门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在责任追究调查阶段,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学院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受理。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容错情形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给予说明解释。责任追究实施后,容错申请不再受理。  

(三)调查核实。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给予解释答复。  

(四)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经院党委审核后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属于减责的,应当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免责或减责,但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五)结果备案。容错事项材料由受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对容错的部门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部门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的推选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部门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纠错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反映线索不具体的问题和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采取谈话或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方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纠错不到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七条对所反映的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部门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澄清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公告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四章能上能下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不适应学院发展,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问责追责和违纪违法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二十条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主要通过问责处理、考核调整、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不能正常履职干部、违纪违规处理等5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干部能上能下,以平时表现、年度考核为基本依据,突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评价,综合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维护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和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问责处理

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凡属于上级文件列举的责任追究范围和规定情形,都要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考核调整

依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在所属系列末位且有一次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二)干部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均在所属系列最后5%的,调整工作岗位。  

(三)干部连续三年考核排名均在所属系列最后5%的,予以降职。  

(四)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得票率在50%以上,且不合格得票率超过30%的干部,调整工作岗位。  

(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干部,予以免职。  

第二十四条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诫勉后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部门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二十六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二十七条无法正常履职调整

(一)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其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予以安排。  

(二)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三)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及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违纪违规处理

(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免职;  

(二)违反党纪政纪情节较轻,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处分、免予处分,受到党纪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到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受到行政处罚、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政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书面报告院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学院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报告的情况认真核实、综合研判,必要时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注重听取部门党组织、分管领导和教职工的意见,同时听取干部本人的陈述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学院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提出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院党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六)备案。学院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建立备案信息库,共享备案信息,实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条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院组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