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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3-12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处室、系部:  

为认真落实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我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登记备案范围  

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规定,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学院对下列因私出国(境)人员实行登记备案:  

(一)在职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处级中层干部;  

(二)在职的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三)其他按照规定报备的人员。  

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外事的工作人员每年定期向公安机关报送备案人员信息及变化情况。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  

指探亲、访友、旅游、出国办理其他个人事务(包括就医、继承财产、婚丧嫁娶和陪同家属出国(境)等),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执行公务,且要求持因私护照办理出国(境)手续的报备人员。  

三、因私出国(境)备案程序  

(一)审批备案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以及因私出国(境),须按要求填写审批表,按审批表要求办理相应手续,进行审批备案。  

(二)审批备案程序。  

1.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填写《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填写《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按要求进行审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护照(通行证)在办理完成后,要及时交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2.登记备案人员如需出国(境),须提前填写《因私出国(出境)申请登记表》,经相关部门及人员会签、报院党委批准后,方可到组织处、人事处办理证件领用手续。出国(境)返回后,须在10日内将因私护照(通行证)交回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3.因私护照(通行证)如需换发,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申领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新护照(通行证)交回组织处、人事处集中保管。过期因私护照(通行证)可由本人申请取回。  

4.对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人员,在办理完撤销备案手续一月内,将所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退还本人。  

5.其他备案人员参照专业技术人员审批程序执行。  

6.省管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三)证件集中保管。  

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律不得私自保存。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组织处集中保管,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集中保管,其他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集中保管。  

四、责任追究  

登记备案人员如有不按规定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将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