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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处级非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5-16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规范学院处级非领导干部管理,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同时充分发挥退二线干部的经验和作用,实现干部队伍稳定有序衔接进退,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处级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借鉴兄弟院校做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通过规范非领导干部职级晋升机制,进一步加强非领导干部管理,充分调动超龄干部积极性,使其将多年工作中积累的能力、经验及成果继续奉献于学院的各项事业,激励其他干部奋力拼搏、埋头苦干,为学院的追赶超越提供持续有力的干部队伍保障。  

适用范围  

(一)在职处级中层干部年满58周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干部。  

(二)在职处级中层干部在新一轮聘任时年满57周岁,不再参加干部聘任,转任非领导干部。  

(三)因身体等原因,一般年龄在55-57周岁,本人主动提出不担任实职申请的在职处级中层干部,经院党委研究同意,转任非领导干部。  

(四)副处级以上女干部年满55周岁,经本人申请,院党委批准,可以转任非领导干部或自愿退休。  

(五)晋级为处级非领导干部的超龄正科级干部。  

三、岗位设置  

(一)非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数量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二)设置一定数量的教学督导员、党建联络员、研究员等处级非领导干部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于学院相关部门。  

四、职数比例  

处级非领导干部数量不得超过学院处级中层干部编制总数的10%,其中正处级非领导干部数量不得超过正处级、副处级非领导干部职数总数的三分之一。本次院党委对个别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超龄副处级干部,晋级名额2名。  

五、晋级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干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程序,严肃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二)坚持公平公开,择优晋级任用的原则。从学院实际出发,严把政治关、作风关、能力关,强化岗位职责和竞争意识,严格申报、推荐、考察、考核等评价措施,体现公平、公开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逐级晋级任用的原则。非领导干部一般不破格晋级或越级晋级。  

六、晋级条件  

(一)担任处级非领导干部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以及任职年限等方面应当达到处级中层干部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要求。  

(二)晋级正处级非领导干部的,应当在副处级领导岗位任职四年以上。  

(三)晋级副处级非领导干部的,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或七级职员岗位任职四年以上。  

(四)干部晋级须在现任岗位历年考核中均为称职以上等次;获得省部级(指省委、省政府、教育部、教育部党组颁发的)以上荣誉称号者、任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为优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  

(五)非领导干部晋级仅限于目前在我院党政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在职超龄干部。专任教师和未超龄干部一般走专业技术职务或实职领导职务提升渠道。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晋级为非领导干部:  

1.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处分期满的当年;  

2.干部在学院年度履责评议考核中,总体评价“好”项票数低于50%、“差”项票数高于三分之一,或单项评价“思想政治情况”测评排名倒数后两名的,一年内不得晋级;  

3.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一年内不得晋级。  

七、晋级程序  

(一)非领导干部晋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处级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组织实施  

(二)非领导干部晋级,一般应与学院处级中层干部聘期聘任工作一并进行。  

(三)非领导干部晋级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八、管理要求  

(一)非领导干部晋级是学院关心超龄干部、鼓励干部安心工作的一项举措,也是为了使做出突出业绩的干部有奔头、有安排,继续为学院建设发展发挥潜能的一项激励机制。非领导干部由院党委统一领导,日常管理由组织部和本人所在部门负责。  

(二)非领导干部的日常考勤、年度考核与考核等级确定等方面与在职人员相同。  

(三)非领导干部日常工作接受所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和管理。学院及本人所在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或委托其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四)非领导干部晋级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发放及政治待遇按照国家政策和学院规定执行。  

)中层干部平级转任非领导干部,能够服从安排、坚持上班的,原基本工资不变,绩效工资按同级非领导干部的标准发放,移动话费补贴减半核报。  

)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能胜任现职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非领导干部,按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处级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对其采取降级、免职等组织措施进行处理。免职后,不再保留其职级待遇,按本人晋级前的原职级待遇标准执行。  

(七)处级中层干部因公或自愿辞去现职,转岗回到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不转任为处级非领导干部,也不再保留原职级待遇。  

(八)所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领导干部,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九、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