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包括党总支,下同)建设,逐步实现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把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为学院的发展、改革和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院人才培养的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拓宽工作领域、强化服务功能,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党支部支持和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本部门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党支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工作。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单位,成立党的支部或总支部。
第六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支委会由3至7人组成,可设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群工)等委员。委员较少的支部,一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党支部书记一般应推选党员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支委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前,支委候选人和支部书记、副书记拟任人选应征得上级党组织的同意,选举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委会每届任期2年。在任期内,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或增选。
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八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形式,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其所选出的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委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定、决议,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党员和职工队伍的素质。
(三)教育和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勤政廉洁,遵纪守法。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四)认真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
(五)做好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收缴党费,接转组织关系,提供党员政审和鉴定材料。
(六)经常分析党内外群众的思想状况,准确把握思想脉搏,协助行政领导调解矛盾,理顺关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为顺利完成中心任务和加强部门全面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关心群众生活,了解和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正常权益,支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推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
(七)组织考评党员;配合学院党委对自身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八)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活动。
第四章 支委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支部书记在上级党组织和支委会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安排党支部日常工作,将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支委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经常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组织和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五)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协调支委成员间的关系,指导和支持支部委员的工作,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积极性。
(六)协调部门内行政工作和党群组织工作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完成。
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的职责。
第十一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协助支部领导组织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管理党员发展工作,拟订党员发展计划,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培养和考察,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员鉴定、登记和党内统计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负责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记录。
第十二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拟订党员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与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负责管理有关党内文件;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倡导开展群众性的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活动;围绕党的工作重点和本部门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了解掌握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提出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组织决定办理对党员处分的具体工作,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指导本部门团组织围绕党支部的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项活动;支持、帮助团组织搞好自身建设;指导团组织加强对共青团青年的培养教育工作;了解青年的思想情绪和要求,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团的工作情况,对团的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群众工作委员的职责:指导群众组织围绕党支部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并帮助创造必要的条件;听取和反映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搞好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第五章 党支部的基本制度
第十六条 支委会集体领导下的委员会工作负责制度
重大问题必须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部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七条 会议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范围内享有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应召开1次。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列内容均可作为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措施;听取和审议支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支委会成员(或补选、增选支委)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做出发展党员和表彰、处分党员的决定等。
支委会。支委会是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关。支委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并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监督。支委会根据需要召开,全年应不少于4次。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列内容均可作为支委会议题: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意见和措施;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措施;研究发展党员方面的问题;研究对党员的奖惩;研究党支部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和其他重大问题等。
党小组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列内容均可作为党小组会议题:组织党员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党小组分配工作的完成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等。
第十八条 党课制度
除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党课外,党支部每年至少应结合本支部党员的思想实际组织上2次党课。院党委成员应亲自讲党课。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每年至少要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支部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条 思想情况分析制度
党支部每半年分析一次人员思想情况。其基本要求是: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真实思想情况,准确把握思想脉搏,特别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及时性、预见性、有效性。人员思想分析的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支部每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也可由上级党组织统一做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 报告工作制度
支委会每年年终或换届改选时,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支部每年2月底以前要向院党委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章 党员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要根据工作任务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党员学习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党员每月参加上级党组织安排和支部自行安排的学习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天。党员教育可采取听党课,举办讲座、报告会、交流会、演讲会、组织座谈、参观以及收听收看教育录像片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每个党员必须编入党的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做好考勤记录。
第二十五条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超过2个月,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党员外出执行任务回来后及时汇报。支部要及时向外出党员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和通报支部的有关活动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应转移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转临时组织关系。
第二十七条 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费收缴标准和规定附后)。党支部要按规定每季度向上级党组织交纳党费,每年年终要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 及时表彰先进党员,批评教育后进党员。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劝其退党或宣布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应视情节、按规定给予适当处分。上述情况须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报送下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把关,严肃纪律,禁止突击发展和降低标准照顾发展。
第三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教育上。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培养联系人,并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登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及时上报学院党委选送参加学院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
第八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密联系学院工作和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的正确原则,综合运用思想引导、行为规范和利益调节等多种手段,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有效的教育、引导,着力建设一支符合新时期行为规范,即: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管理、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德端正的教学队伍。
第三十四条 支部领导要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调动和发挥支委、党小组长、党员行政领导干部等思想工作骨干的积极性,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的合力。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特别是要注重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
第九章 党内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内监督是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其目的是维护党纪,防止和纠正党内错误倾向,揭露和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保证党员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十六条 党内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精神。
第三十七条 支委会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监督。党支部要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其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厅党组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和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能否正常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搞个人说了算。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推荐、任用干部。
(七)能否为政清廉,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勇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实施监督的主要办法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年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全体党员通报,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按时召开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会后要将主要领导同志的发言记录和整改措施报上级党组织,并监督其认真整改。
(三)掌握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四)支部换届改选和每年年终总结时,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按照学院党委要求,进行党风廉政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院党委组织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